第一条 发货方资质:发货方必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法规注册成立,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,或者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。
第二条 发货方的义务:明确货物运达的时间、地点、收货人。货物托运后,发货方如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,或者取消托运时,要向承运方提出变更要求(货物已到达目的地的除外);如果承运方接到托运方的通知时,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且未到目的地,或者需要将此单货物再运到其它目的地,托运方应付给承运方相关费用。
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,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,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,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。
发货方应按合同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费。